保荐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因为发行人只能交付记名股票。要求公司交付无记名股票的想法将不受支持 根据是否在股票表面记录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未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股票正面记载姓名,股东名册记载姓名的股票。未登记股票,是指股票表面未记载股票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只要交付给受让人,就可以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是,记名股票的转让相对复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除背书外,才具有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记载发起人、机构、法人的名称,不得登记其他户名或者代表人姓名。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登记或者不登记,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的编号、序列号和发行日期,以避免发起人的短期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允许向发行人发行无记名股票,很显然,发行人转让其股票是不可能的。因此,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票 以上是有关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由法律咨询网编辑整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输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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