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不足是否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
释义 |
股东出资不足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外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公司设立无效,往往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西方一些国家或采取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弥补和纠正的方法,即通过弥补和纠正措施,消除公司设立的缺陷,使公司继续存在,防止公司无效设立影响公司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就是说,股东、董事、监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总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但是,目前对公司设立无效的理论还没有形成,特别是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形式、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途径等缺乏明确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确认公司设立无效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社会实践中,《公司法》对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仍保留审批原则,但对其他公司主要根据公司设立标准采用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只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基于这种情况,受利益驱使,如公司发起人伪造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银行投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骗取注册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的;股东抽逃、转让出资或者实物出资额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过程中也会有违法或错误的行为。在国外,这些现象都是典型的公司设立无效现象,但对于这种情况,往往采取事后救济,即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消除无效因素,但并不否认其公司人格。根据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补充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但即便如此,受害方仍得不到充分救济,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实际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制度的完善和信用体系的建设,危及经济运行安全,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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