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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保荐人虚假出资
释义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保荐人虚假出资
    

[律师解答]
    <1。使用不当的估价方法作出虚假贡献的。在中国,除了资金,还有投资方式,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后者不是货币形式,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估价。估值机构往往被指示高估价格,以达到虚假投资的目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进行的,投资者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进行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投资者以各种名义抽逃资本,使公司成为卖空公司。(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违反出资协议,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构成违约,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还具有合同性质,它制约着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公司章程中的出资记录是股东出资的承诺。《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责任,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缴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股东以违约为由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向股东追偿:(一)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总额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不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对虚假出资不承担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关系
    (2)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额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也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差额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力清偿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算责任。(三)多个股东虚假出资的,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不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实际出资额与应缴出资额的差额分担公司债务。
    

(4)《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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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