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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四)政党、政党、企业名称,政府和军队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军队号码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汉语拼音(外文名称除外)和号码 (六)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2)历史悠久的名牌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3)下列企业可以申请使用“中国”字样:,名称中的“中华”或“国际”:(1)国有公司(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4)国家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工商部门 (1)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在企业名称前加上所属企业名称,并辅以“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等字样,应当标明分支机构所在行业的名称、地名和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但与所属企业的行业相一致的,可以省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总行名称不得用于已设立分行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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