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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及其登记后的效力
释义

1、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历来众说纷纭。日本学者提出了三种观点:第一,商号权因登记前后的不同而不同。工商登记前具有人格权性质,工商登记后具有财产权性质。第二,商号权并没有因登记而不同,只是具有物权性质。第三,商号权不因商号的注册而不同。企业名称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企业名称权是企业表达自己名称的权利,与自然人的名称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企业名称权在登记与否上不应有区别。因此,无论注册与否,首先要保护的是人格权
    注册后,企业名称权在一定区域内取得排他性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以创造性的知识成果和工商商标为基础的权利。所谓工商商标的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如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商号和商标纳入知识产权范围。商号作为知识产权,其人身权的性质很弱,财产权的性质很强。此时,企业名称附属于某一企业及其商誉。为了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对其进行登记和公示,以取得公信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名称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效力只能通过登记产生,这是登记创造功能的表现之一。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一样,是一种无形的生命财产权。为了保证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和变更,设计了具有创设功能的登记制度。虽然从国际社会的立法现状来看,名称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较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要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又要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然而,知识产权法对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名称保护的实际可能性和范围却大不相同
    总之,企业名称权既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又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是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手段和方法也可以有人格权、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保护机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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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