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根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正案)》的有关情况。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管理司司长王华鹏、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管理司副司长徐超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与会记者就各自关心的问题提问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不能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近三年的修改,新的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并正式实施。新著作权法由56条修改为60条,修改53条。新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特别是对信息网络传播作出了新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其他与图书、报刊、演出、录音录像、广播电视台有关的作品,都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未发表的作品,由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已发表的作品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然而,应当标明来源,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补充规定还规定,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新规定的有关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使信息网络传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真正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为解决网络信息传播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信息传播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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