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软件转让登记 |
释义 |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注册软件的软件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内向软件登记机关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三个月内未备案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已实际履行,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软件转让合同没有记载,但软件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国家著作权局主管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局,国家版权局承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关)。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当地设立软件注册办事处,强调自愿注册的原则。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此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体制改革,对原有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进行了几次改造;2、 减轻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3、 避免了因软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而引起的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的分歧,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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