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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资人的配偶是否应承担独资企业的债务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投资者除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外,应当以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个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应当属于投资者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清偿共同的。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入属于投资者及其妻子的共同所有,因此理论上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一期间的债务也应由投资者及其妻子承担,“独资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中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外债。也就是说,“投资者”的责任由独资企业承担。如果“投资人在设立登记时不以家庭财产出资,则投资人仅以其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似乎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投资人的配偶承担责任”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法》确认,企业的财产属于(有限的)企业所有(在责任方面),另一方面,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者而不是企业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者享有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投资者依法享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相混淆,《婚姻法解释(二)》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企业所有”。婚姻法的解释是合理的。根据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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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