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商标权有哪些类型?(一)注册商标使用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p>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9个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标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标志等,或者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中有禁止使用的标志的,一经发现,该注册商标无效。(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禁止仅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直接表明商品特征的标志注册商标。但是,利用这些符号可以获得显著的特征并容易识别异常。第十二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功能性三维标志不得注册。由于这些商标的普遍性,不适合商标注册。因此,如果这些商标被注册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一经发现,即宣告无效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主要表现为编造、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和有关注册文件,如伪造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等(四)与他人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他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预先取得的权利。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初步核准的商标具有相同或类似情形,或者与他人肖像权、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发生冲突,知名商品的唯一名称和包装权。那么如何判断它是否与优先权相冲突呢?商标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判断其是否相同或相似。但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与他人姓名权发生冲突时,如果姓名属于重复率高的姓名,或者有其他含义,即使未经本人许可,也很难认定为冲突;第二,地理标志属于一个地方的公共财产。该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可以在产品上标明产地。在注册商标中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不仅会误导公众,而且会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权利发生冲突。《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存在虚假地理标志的,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与该地区的地理标志权利相冲突,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无效注册请求,但是,使用虚假地理标志善意取得的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续有效。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注册商标的,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一经发现,可以请求宣告注册无效。不同或者不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一经发现,可以请求宣告注册无效。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先注册,由于其使用历史和范围相当长,为相关公众所知,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往往成为抢先注册的对象。因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宣告注册无效。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是指代理人或者代理人违反与被代理人的合同约定,将被代理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损害被代理人的商标利益。这种行为经常发生在进口代理或订单加工企业与制造商或发货人之间的国际商务活动中,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宣告登记无效。 以上是《律师法》编辑组织的有关上述问题的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输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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