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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拥有作者作品的版权
释义

著作权人对作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作品的权利后,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作品;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广播、展览、发行、电影制作、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从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结论:在报纸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行使作品的著作权。对作者而言,出版作品,就是行使作品的出版权,允许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以可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包括复制、发行);对报纸发行人来说,以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为基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1)在报纸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纸发行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即,报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收到的作品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专业和写作水平决定是否出版。在报纸上发表作品,双方无需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这种合同关系通常以双方之间的书信往来或口头形式为基础。也可以由双方按照惯例所采取的态度来确定,这种态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认定稿件是作者向报纸发行人提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授权报纸出版商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的意图。要约自作品交付给作为受要约人的出版者时起生效,报纸出版者收到稿件后取得接受资格,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表示同意将作品发表给作者。当作者收到决定出版的通知时,作者与报纸出版商之间的版权许可合同成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的使用、报酬的支付等,一般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双方无需另行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性,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不得将同一作品提交其他报刊,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出版,并按照规定支付作者报酬。报纸发行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回复稿件,这表明报纸发行人不接受作者的要约,要约不再有效。根据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原则,结合我国出版作品的现状,作者和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出版者收到作者作品后,作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定期限为:稿件送报之日起15日,稿件送杂志之日起30日。报纸发行人可以拒绝他人的同类作品,也可以拒绝向他人征集同一内容,也可以审阅稿件,或者因收到稿件支付其他劳动报酬。因此,作者撤稿肯定会损害报纸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纸出版商收到作品后,作者是否可以修改作品,作者认为应该允许。一方面可以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的完善和成熟。作者的主动修改可视为作者的新要约,出版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修改后的作品
    (2)按照要约和接受程序,报纸出版商收到作者作品后决定采纳的,应当及时通知作者,也就是接受捐款。只有当作者收到收养通知时,合同关系才能成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往往在不通知作者的情况下直接发表稿件,缺乏程序性
    (3)根据要约效力的及时性,报纸出版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拟发表的稿件告知作者。(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报刊要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稿件的主要内容或者观点没有完全采纳,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删节的,应当征求作者意见修改。修改通知不是接受提交要约,而是新要约。作者有权根据新闻界的要求决定是否修改,是否修改。当然,报刊也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
    (5)受要约人没有接受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出版通知的,(6)作者提交要约的约束力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作者不得向其他报刊提出相同的提交要约。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惯例,作者不能同时提交多篇稿件,(二)在报纸上发表作品,是著作权许可的法律关系。报社根据作者的稿件,取得在本报刊登作品的权利。这种出版权实际上是作者允许报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与所有使用受保护作品一样,作者有权获得报社使用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报酬)。报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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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