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市场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释义 |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3号。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月24日,2009年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在创业板上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公司应当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第四条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于公司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但不影响披露的完整性。第五条公司因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方便披露本准则规定的信息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不得披露。公司应在相关章节中说明不按本准则要求披露的原因。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不给阅读带来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互引的方式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应当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符合本标准第三章的要求,并应按照附录的格式进行。第八条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的,公司应遵循报告内容多而不多、报告要求严而不宽的原则,并于当日公布年度报告。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第十条公司编制年度报告,还应当遵循下列一般要求:(1)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除另有规定外,相关金额是指人民币元、千元、万元或一百万元(2)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外文版的年度报告,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以中、英文(或日文、法文等)编写,如对中、外文本理解有歧义,(三)年报印刷本应采用209x295mm(相当于标准A4纸规格)的优质纸张印刷。年报封面应当标明公司名称、“年报”字样和报告期的年份,也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会徽或者其他标志、图案。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安排在显著位置。(四)年度报告可以刊登图片、图表,对公司进行宣传,但不得刊登祝贺、奉承、推荐的文字和题词,不得有欺诈、误导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6号标准,最小行距为0.02。公司可以在其他网站、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但不得早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报纸披露时间。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一方不得披露与年度报告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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