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体现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剧本创作一般分为委托创作和许可使用,其中大部分是委托创作。一般情况下,制片人和编剧会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剧本的著作权。通过分析发现,委托创作的剧本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委托的含义不明确,导致著作权归属和署名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委托创作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创作没有明确的关系,无法明确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最终作品权属不明,具体署名需要双方提交证据证明 本案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制片方失去剧本版权,版权归编剧所有。制片方只有权按合同约定拍摄剧本 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创作作品,甲方当然希望包括签名在内的所有版权项目都能包含在合同中 (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的含义是由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签上他的真名或笔名。但是,它不能包含他人姓名的授权签名,这不符合法律原则,在现实中会导致“枪手”的去违法性和社会欺诈性等一系列问题,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软件作品作为一种高度产业化、价值化的作品,其创作更多地体现了法人和委托人的意志,因此通常被确立为法人作品。同样,在委托创作中,法律允许其约定包括签名权在内的所有权利的所有权。但这只是基于特殊作品创作过程的特例,不能推广到其他类型的作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出版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是指表明开发者身份和在软件上签名的权利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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