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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释义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董事长:周小川2001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制定本办法,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售)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发行前条规定的新股,发行价格相同。第4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不得投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第6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IPO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以其他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新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具备以下具体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进行分离,保证人员的独立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完整性(二)公司章程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三)通知、持股方式、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原则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六)个人不得占用资金或者资产,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发生重大资产买卖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未经纠正或者变更募集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批准(三)公司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重组期间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信息和重组后的财务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四)存在虚假记载的,发行文件中的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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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