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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排他性有什么特点
释义

1。免责权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权利。这不同于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的收回权。因此,如果余额超过债务,债权人应将其返还破产管理人,以清偿所有破产债权人。破产人以财产为债务提供担保时,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未清偿的债权转为破产债权,可以对破产人的其他财产行使权利。专有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受偿。但是,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构成专有权。但由于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当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剩余债务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要求破产人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此时,如果排他性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不能转化为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的债权,因为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没有债务关系。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债权人的有担保债权不构成排他性权利。由于第三人未破产,担保财产不归破产人所有,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实现
    免责权是对破产人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不同于破产债权和破产宣告后产生的破产费用,是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属于清偿财产的范围。在一些国家,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如美国。但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破产人设定为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即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也不能从担保财产中划拨,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有担保财产清偿有担保债权后有余额的,才能用于分配破产费用,清偿破产债权。排除权原则上因担保物的丧失而消灭。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权在担保物的范围内,如果担保物在权利行使前丧失,优先权就会消失,债权只能作为破产权得到补偿。但是,第三人对担保物的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赔偿范围内,债权人对赔偿数额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由担保物权的代位权决定的,免责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破产免责权的优先权不同于破产财产在任何时候的破产费用优先权,也因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于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上的优先权。对特定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免权,不受破产和解程序的限制。它可以优于其他债权人的个别即时补偿,即有优先权继续进行个别清算。但是,根据各国破产法的实践,排除权的优先权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受到限制(4)排除权的优先权范围包括债务本息、违约金、违约金等,损害赔偿和实现权利的成本(包括保留抵押品的成本,如果有的话)。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债务人未取得担保财产的免除权的,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没有优先权,只能转为破产债权继续受偿。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国家规定,破产宣告后享有专有权的债权所产生的利息也属于赔偿范围。但是,按照还款顺序,抵押物的变价首先在破产宣告前还清利息,然后还清债务本金,最后在破产宣告后还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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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