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和基层法院、海事法院: 现印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具体意见》。请认真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如果你有任何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爱护无辜一方,尊重当事人意志,方便生产生活,合理解决问题。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1。夫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的,双方没有争议的,按照约定办理离婚。但是规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和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或捐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取得的经济利益;(4)承包所得,一方或双方的租赁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复员、转业军人结婚满十年的,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其他合法收入,他们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退伍士兵带回的医疗、生产补助,属于本人所有。夫妻在两地分别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财产,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由各方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双方财产数额有重大差异的,由对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予以补偿 一方或者双方收到的赠与,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要考虑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前一方所有,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8年后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4年后的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的,可以与一方共享财产,而共有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共有生产资料的一方离婚时应按财产价值的一半赔偿另一方,应认为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发展,并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如果双方在婚后8年内修缮、装修、拆除、建造了一方婚前拥有的房屋,离婚时产权未发生变化,该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归另一方应得份额,房屋所有人应当折价补偿对方;扩建时,房屋的扩建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单独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条件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共有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同等条件下,妇女应该受到照顾。一方婚后居住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以无房为由要求暂住,经核实可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党确实难以租房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 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照顾 但离婚时一方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对无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给予补助的;(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集资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一方婚前所借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购买房产贷款而发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取财产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难以确定取得的财产性质是债权还是赠与的,可以作为赠与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认定财产,对于目前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处理;或者财产分析案件结案后,中止离婚诉讼,恢复离婚诉讼。一方非法隐匿、转让、拒不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上,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毁损的财产,应当视为隐匿、转让、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份额,对方的份额应当由对方夫妻共同财产抵销。不足的,以隐匿、转让、变卖、毁损的财产赔偿差额,人民法院可以对非法隐匿、转让、变卖、毁损的当事人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出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同居的事实婚姻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财产分割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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