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软件侵权评估报告模型 |
释义 |
1、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应运而生。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形式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根据软件的特点,软件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不同形式的法律保护各有特点。这种保护主要是基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与表达分离的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根据国家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版权法是保护软件最合适的法律。在我国,版权保护也是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不能延伸到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和操作方法。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能够有效地保护设计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所体现的“创造性”。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只能是发明的一部分 (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以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表示,均应作为1971年伯尔尼公约所指的书面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软件保护条例》,本条例中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伸到创意、加工过程,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trips第9(2)条和WIPO版权条例第2条指出,“版权保护只应扩展到表达,而不应扩展到创造性、过程,(2)创造性与表现性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表现某种创造性时,如果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是由于选择的种类有限造成的,那么其中一个作品就不被认为是另一个作品的复制品,不构成侵权。例如,《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表达方式有限,与现有软件相似的,应当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使用,不构成对现有软件版权的侵犯“ 1。著作权法既适用于源代码形式的计算机程序,也适用于目标代码形式的计算机程序 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分析法的应用需要先对原告和被告的软件进行分析,这通常可以按照文本元素的顺序进行,然后是非文本元素。如果两款软件相似,只要确认被告与原告软件的接触,就可以认定侵权。即: 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接触对方作品=侵犯著作权 法院判断两个计算机程序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判断: 1、代码相似,即:,判断程序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是否相似 2,深层逻辑设计是否相似,即判断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观和感觉”是否相似,即,程序运行方式与结果是否相似,对于这三个方面的判断,我们既可以独立单独地进行判断,也可以在具体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通过相互联系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著作权程序,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证明被告确实看过,然后复制原告的著作权软件 2,证明原告的软件已经公开发表 3,证明被告的软件包含与原告软件相同的错误,并且这些错误的存在无助于程序的功能 (2)三步侵权判决(或抽象法、过滤法和比较法) 这一判决是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Cavs Altai案中确认的最新软件侵权判决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判断被告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当分三步确定。如果结构、顺序和组织相似,就必须构成侵权。具体操作方法是: 1,抽象分解为不同的层次,从功能设计的最高层次,到组件、子组件,再到更小的模块、子模块,直到最具体的程序代码 2,每一层过滤掉未受保护的组件 三步侵权判断方法主要是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开发过程,侧重于软件的动态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型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判决。(3)我国的软件侵权认定标准是以创造性与创造性相分离的原则为基础的通过(1999)中建字第18号的文字表述,确定了以下鉴定标准: 1。比较不同的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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