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概念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国家版权局鼓励软件登记,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优先保护 第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人和继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或者继承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申请人是软件著作权专用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国家版权局确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关行政管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当地设立软件登记机关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自主开发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形成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共同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协商指定一名著作权人为全体著作权人的代表。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身份证明材料;(三)有关证明材料支持性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识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件的识别材料 程序和文件的识别材料应包括源程序前后连续30页和任何种类的文件。如果整个程序和文件少于60页,则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件。除特殊情况外,节目每页不得少于50行,文件每页不得少于30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书面合同或者项目转让的,(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证;(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提交继承证明,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对身份资料进行例外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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