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规定的不可理解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文对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看法,希望能对即将进行的《公司法》修正案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都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由于可能影响其他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和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各国立法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限制。例如,法国《商业公司法》规定,只有代表至少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大股东同意,公司股份才能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方。此外,还应将转让计划通知公司和各股东[1]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款规定,如不同意转让,股东大会应明确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款应当符合《商法》第204条之四的规定[2]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转让程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以推断出立法初衷: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出资,也可以放弃优先购买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强制性程序和外国公司法关于价格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权。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情合作和公司经营的稳定,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如果他们自愿放弃行使优先权,这也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也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份时,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无论该协议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签订合同时不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形,股东还表示,放弃该权利不影响公司的人格完整和公司的稳定经营,公司章程中的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是指优先购买权能否完全行使。然而,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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