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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释义

《实施细则》中的专利权质押值得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完善专利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从专利创新到专利申请审批,以及专利保护和实施都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既激发了社会各界对专利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又规范了法院审理专利纠纷的工作。然而,实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途径很多。除企业自身使用和他人许可外,其他产权也可以用来实现收益。这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新增加的第三款规定:“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是我国首次从专利法律法规的角度规定专利权出质,这也是这次修改的亮点,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规范并不是第一次来自专利法,而是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担保法》。1996年10月1日,中国专利局颁布实施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07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登记合同300余份,涉及专利700余项,质押金额近60亿元。截至200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贷款总额约156亿元,与此直接相关的是,10月18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并于1997年4月20日联合发布了《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评估进行了规范。2006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直接推动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专利权质押的发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质权登记时设立。”实质上,这是对《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关于质押合同效力的重要修改,根据《合同法》,随着《物权法》的颁布,2007年6月2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对小企业授信的指导意见》,取代2005年发布的《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质押”。《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2007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明确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列为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这为知识产权质押开辟了另一条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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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2: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