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7年3月出台。共立项16项,完成研究报告21篇,总字数190万字。北京市人民法院也参与了相关项目的研究或论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金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新修改涉及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和批准程序、专利评估报告和无效宣告程序、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等方面,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等,有些修改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给专利审判工作带来了变化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说明书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可以用来说明设计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简要说明的内容。据悉,在以往的专利审理工作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因为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够明确”,今后,简要说明将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官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陈金川说,新修订的《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对同一产品的多个类似外观设计提出一项申请,即该外观设计可以提出相关申请,并规定一件申请中类似的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件。”陈金川认为,专利法修改前,实践中虽有外观设计的相关申请,但并不为法律所承认,与大多数国家的相关制度有所不同。许多研究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据介绍,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并规定了例外。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开发,专利权可以被授予两次,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申请制度。为了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保障公共利益,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申请和授权时分别规定了申报和放弃实用新型的具体操作程序。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重复授权可以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实用新型与发明之间的转化申请保护在具体操作上不够严谨,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问题和具体操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估报告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客体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的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报告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估报告”。为贯彻执行本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专利评估报告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为防止冲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同一专利权只能作出一份评估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评估报告。对于专利权评估报告制度,应注意:专利权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参考依据,而不是立案依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自主确定专利权的创造性或者授权条件,专利评估报告对确认专利权的创造性或者授权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专利评估报告的权威性和公共利益,有必要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能制作一份评估报告,并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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