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争议及司法救济 |
释义 |
至于捐赠,则会影响公司的信用关系和股权结构以及出资的实收转让。因此,《公司法》关于转让出资的限制性规定对赠与也应具有规范意义,即股东向他人赠与股权时,应当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同意捐赠的股东不超过半数的,由对方股东购买股权。购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谈判失败,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捐赠的,其他股东仍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由于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不支付对价,其他股东不可能以所谓的“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股权转让的价格仍应通过协商或评估来确定 肯定了股权作为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唯一有效措施,也是避免股东借出资之名的唯一有效措施,当被执行股东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改变财产性质避债是必要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持肯定意见。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其他方式出售或者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和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并将转让所得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p> 《公司法》还确认,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即股权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在收到法院通知后20日内有优先购买权 这让我想起了今年5月底发生的深航股票拍卖会。正是因为这次拍卖,老股东国航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实现优先购买权。如果这种情况今后再次发生,老股东是否可以按照拍卖底价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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