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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的法律空白
释义

1997年,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然而,自我国企业改革发展以来,这种以集体为前提的组织形式已不符合现代企业模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不明确,职工股的股东权力在地位前提下难以描述。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倡导股份制企业再改革。此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也是拟上市企业改制的必由之路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如何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变更,而新设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产权界定
    

一个发展良好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因准备上市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其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占30%,职工个人股占70%。在改制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司现有员工200多人,而公司成立时有600多人持股。他们中只有少数人在离开公司时办理了退职手续。那么,公司在重组基准日的权益是否属于持有职工股的所有个人或者现有在职职工,而如何界定集体股权权益的归属,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只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以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我们要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即:,个人股和集体股的确认首先,员工的个人股应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产物。劳动和资本的前提是什么?问题的答案是,上述情况下离开企业的员工是否仍应持有公司的股权,企业的权益是否包括集体权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是集体企业,其前提是集体劳动合作关系。《指导意见》还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得抽走”。由此可见,劳务合作是股份合作制的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员工就不应该持有企业的股权。因此,离开企业的员工不应再持有企业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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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