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六个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资金设立的方式。发起人认缴并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股本总额是公司股份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同时,还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需要超过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开发行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依法进行,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批准,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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