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优先购买权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优先购买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法律在保护出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赋予特殊主体特殊利益的一种制度。对出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在法律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上。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同等条件”没有具体规定。? p> (1)? 首先,相同的术语主要指价格术语。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核心条款,反映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同等价格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但这里的价格是指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形成的价格。价格条件是在利用他人危险、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得与优先购买权人购买的“同一价格”。此时,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市场价为购买价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决定将标的物出售给第三人或以更优惠的价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以及如何确定“同等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制度,出卖人与第三人就会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特殊理由”,以规避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从而导致优先购买权制度徒然存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当适用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同等条件”的确定可以考虑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卖方和第三方在合同中有从属履行义务,如果优先购买方可以履行从属履行义务,为保护出卖人利益,优先购买方不愿意履行从属履行义务的,视为不符合“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方不能履行从物支付义务的,只有当优先购买方可以用价格代替附款或在没有附款的情况下合同仍然成立时,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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