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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技术在鉴定中的运用
释义

由于自身受教育水平、技能和经验以及考察材料等条件的限制,有时鉴定结论会有一定的偏差。鉴定结论不是无可争辩的科学依据,不应无条件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并不优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虽然经常被用来作为审查、核实或鉴定其他证据的手段,但它只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虽然各种证据形式的种类不同,但在适用范围上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证据技术鉴定运用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证据技术鉴定,只有县级公安部门的初审,没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查确认,人民法院不能作为终审案件的依据,而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只能作为终审案件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的证据。根据指引: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运用证据技术鉴定的函》(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发文。移送公安部对有关笔迹、人体内脏等证据进行检验、鉴定,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鉴定原件进行复核。从案件材料和公安部鉴定结果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一些人民法院在审理反动标语、传单、信件等案件时,没有认真调查研究案件事实,只是把笔迹技术鉴定作为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唯一依据,造成了一些错案。有的法院发文要求笔迹鉴定,发文材料过于简单,主要原因是案发前后被告人书写的笔迹材料不足。无法识别。有的法院将中毒案件的证据送公安部检验,既不附案卷,也不清楚说明案情。这使实验室工作很困难。由于补充材料的返还,这些案件的处理时间往往被延长。为了便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对一些案件的证据进行技术鉴定是绝对必要的,但对案件事实的鉴定是不必要的。主要靠深入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而不仅仅是技术鉴定。为此,通过与公安部的研究。提出以下三点意见:(一)今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县级公安部门的初审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终审的依据;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鉴定,只能作为最终判决的证据之一,不能作为以后全部案件送公安部进行技术鉴定的唯一证据。除笔迹标本或者其他鉴定物外,必须附卷正本;对于手写识别,被告人在案发前后书写的笔迹材料必须附呈对比分析(三)公安部提出,今后地方法院需要公安部司法鉴定的案件,由高等法院移送最高法院审理。我们同意。以上三点,请通知法院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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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