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侵权 |
释义 |
原告为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赵某,委托代理人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被告为上海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刘某,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1。被告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5000元(二)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承担75元;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5元,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院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顾恺院长 朱强法官 王家代理法官 陈敏书记员 <,单击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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