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外方当事人资格的审查 |
释义 |
外方为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即外方国家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者两国签署的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原告在中国权利的其他法律依据,中国先后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作者免遭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国际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关于国际承认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双边协定》。外方所在国是上述一项或多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成员国的,外方来华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其享有的相应知识产权在中国受保护,应提交其是相关知识产权所有人并具有原告资格的证明。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应当提交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和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提交自己是受保护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明;主张停止公平竞争权的,还应当在“内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交相应的权利证明,以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证明自己是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作品登记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或者著作权页,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诉讼证明文件。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原告应当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所在国依法设立的证据,如公司注册资产、公司章程等;如果您是自然人,您应提交您所在国家签发的护照复印件。在诉讼过程中,外方当事人从中国境外寄送或者委托的诉讼材料,应当经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在履行中国与外方所在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有关证明程序后,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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