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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驰名商标域名受法律保护,恶意抢注无效
释义

11月23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互联网域名侵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顾继全立即停止对福建莱科石化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前身为1976年成立的福建南安石化厂,2002年改制发展为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制动液等汽车用油研发和生产的现代化民营企业。1990年1月,汽车合成制动液研制成功。1998年11月6日申请“莱克和图”商标,并于2000年4月21日在汽车制动液上核准注册。多年来,原告生产的制动液得到了消费者、政府部门和业界的认可,并被30多家汽车生产企业用作汽车售后服务的第一种制动液或专用制动液。目前,原告年产值2亿多元,2006年6月被南安市推荐为驰名商标,2006年6月,被告顾继全在网上成功注册了“湖水刹车液”。并起草了《域名转让协议》,转让其域名“湖刹车液”。“Cn”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这时,原告得知,有人恶意抢先注册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湖水刹车液”。“中国”。同年9月12日,经原告申请,厦门市公证处进入被告网站,对被告网站内容进行公证取证,法院认为,被告为商业目的将另一驰名商标注册为中文域名的,这应该被认为是恶意的。被告注册与原告产品相似的中文域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误导网民访问其网站,占据原告的市场份额,占据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同时,被告人试图转移“湖水刹车液”。域名“CN”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已构成对原告注册的“湖地图”商标专有权的侵犯。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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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3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