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释义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第二条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对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企业及其子公司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第二章责任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的主要责任包括:(一)研究制定有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资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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