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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释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第二条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对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企业及其子公司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第二章责任第四条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的主要责任包括:(一)研究制定有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资产损失
    (2)负责追究管理权限内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负责追究特别重大、持续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
    (4)指导和处理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追究
    (5)受理企业直接负责人的申诉或复审申请
    (6)资产损失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的主要责任资产损失责任包括:(1)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2)负责在管理权限内追究相关资产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3)指导和监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
    (4)配合国资委对特别重大、持续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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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