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文件编号:淮政[2004]93号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实施日期:11月1日,2004年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托管程序第四章托管资产的处置第五章托管的监督责任第六章附则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委托人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以信托的形式委托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不改变或者暂时改变企业原有产权归属的托管协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财产所有人;受托人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企业资产托管能力的专业法人 第四条下列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纳入托管范围的有:(一)国有企业停产、半停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二)国有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被依法注销、关闭;(三)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资产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和经人民法院同意转让的破产企业债权 (四)国有企业改制中经批准“销户备案”的应收账款 (五)转让的国有资产价格国有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未清偿的 委托资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分的,第五条市企业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托管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 (2)办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委托资产 (3)加强托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4)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处置委托资产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五)制定托管债权的征收办法,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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