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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释义

1、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决策职能只能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考虑到唯一股东具有独立性,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不能完全依赖于其他主体,《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解散、,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公司董事会由3-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以下两种监督方式值得注意
    国务院于1994年7月24日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规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不设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为监督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特派员条例》,特派员是国务院派出的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监督的专门人员,并对国务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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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