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向公司贷款是否构成资本退出 |
释义 |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全部财产,是公司承担外部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实收出资以某种形式上缴给股东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司财务账册上实收资本记录真实,并于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财务会计准则,以各种方式从公司转移给股东的。因此,股东撤资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已经有效成立。此时,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撤回股东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保全原则;第二,退股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是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和个人股东;三是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取得了正式的资格要求,即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撤资行为的批复》(工商企字[2003]63号)规定:“借贷业务属于金融行为,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依法经营。工商企字[2002]180号文所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是以贷款人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一般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借贷,否则,就是非法借贷。非金融机构股东以向公司贷款的名义抽逃出资的,可以依法查处。”上述行政解释对司法实践中撤资的认定具有借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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