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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向公司贷款是否构成资本退出
释义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全部财产,是公司承担外部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实收出资以某种形式上缴给股东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司财务账册上实收资本记录真实,并于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财务会计准则,以各种方式从公司转移给股东的。因此,股东撤资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已经有效成立。此时,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撤回股东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保全原则;第二,退股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是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和个人股东;三是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取得了正式的资格要求,即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有多种形式的退资。实践中,部分股东以向公司长期大额贷款的形式逃避出资。然而,一些股东确实是合法地而不是恶意地向公司借钱。在何种情况下,股东向公司借款被界定为资本退出,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4月27日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名义提取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提取出资行为的请示的复函》(企资函字[1999]6号),1999年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逃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贷款方式足额提取出资的,应当视为提取资本的行为。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第三条,1981年规定:“其他不属于司法、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具体适用由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有权解释公司法的法律规定。2002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批复》(工商企字[2002]180号),其中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成为公司财产。公司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取得和处分该财产。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依法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对依法借入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入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股东仅通过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提取资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款活动中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的,由有关部门查处。如果之前的答复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p>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撤资行为的批复》(工商企字[2003]63号)规定:“借贷业务属于金融行为,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依法经营。工商企字[2002]180号文所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是以贷款人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一般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借贷,否则,就是非法借贷。非金融机构股东以向公司贷款的名义抽逃出资的,可以依法查处。”上述行政解释对司法实践中撤资的认定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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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