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柴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请复审的意见 |
释义 |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件编号:证监发审字[1995]65号**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已收到贵公司的配股复审申请材料。根据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经贸资[1995]246号)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配股的请示》、《关于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全国性股份的批复》、《关于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性股份的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国资办发〔1995〕140号),答复如下:1、贵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实施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文件。可向全体股东配售36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股东配售2400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30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00万股。国有股东、法人股东可以有偿转让所分配的股份。转让按照贵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2、 贵公司的配股应严格按照提交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计划进行。贵公司应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有配股事宜。3、 贵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份,以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向他人转让的配售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前,不得上市流通。199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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