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
释义 |
把竞争机制引入经济生活,本来就是为了督促商品经营者改进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相当一部分经营者不顾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商业原则和传统商业道德,竞相采取各种不正当商业行为参与竞争,它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阶段愈演愈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公害。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正是由于经济活动中的这一要求,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从刑事制裁的角度正式规范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我国,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典新增的一个罪名,因此,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水平已经上升到了很高的水平,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水平,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对这类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在实践中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该立案不立案,纵容犯罪;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干预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有意无意地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保护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这种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执法机构,包括广大公众,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了解,进而导致误解,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构成要件?如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是什么(过去如何处理,现在如何处理,国外如何处理) 商业秘密及其本质特征和具体形式并不总是存在的。它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激烈的市场竞争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其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基本同步。纵观商业秘密的历史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商业秘密的静态阶段(不向他人转让),商业秘密的动态阶段(有限转让和使用)和商业秘密与专利制度的互补阶段(无限转让和使用)(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p251-252)然而,在我国,虽然自古就有商业秘密的社会现实,改革开放前,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并不存在,因此不可能谈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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