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当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成员及其财产不能明确区分时公司财产,财产混淆 公司人格使用者滥用公司人格必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相关内容:什么是财产混淆 财产混淆是指公司的财产与股东和其他人的财产不能明确区分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及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立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财产混淆违反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保持不变的基本原则。公司财产存在隐匿、非法转移、贪污等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偿债能力。一般而言,财产混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的营业场所和主要设备与其股东或者其他公司的办公设施相同;公司没有独立的账簿,没有损益记录或者虚假记载;公司利润与股东收入之间不存在差异。公司的利润可以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可以转化为另一家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负债是股东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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