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
释义 |
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知情权。2004年,股东有权在不损害公司权益的前提下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并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原告崔锡荣、秦某等人成立**恒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68.8万元,其中崔锡荣出资22.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2%,秦某出资23.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6%。曾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崔锡荣为本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崔锡荣从工商部门询问得知,公司成立后共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主要讨论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变更营业地址等问题。崔锡荣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他在公司章程中的签字并不是他自己的**,据公司介绍,公司成立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四次修改,但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崔锡荣要求**公司自成立以来提供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崔锡荣及其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但**公司未予答复,崔×荣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供崔×荣及其注册会计师、律师在庭审后查阅,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崔旭荣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的前提下,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崔旭荣要求查阅会计凭证,明显超出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公司法》第34条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会计账簿。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拒绝外界人士查阅会计凭证。一审法院驳回崔荣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崔×荣不服,经审理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认为,会计凭证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过程的原始依据,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实际上是股东知情权的确立和保障,其目的不是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而是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会计凭证,它符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立法目的,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1。崔锡荣作为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崔旭荣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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