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三个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约定,用资金、实物、技术等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劳动入股,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主要按劳分配,并有一定比例的分红和社会积累,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第四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支持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提供配套设施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五条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兴办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发展事业。第六条开办企业,必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书,将总承包方协议和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见附件: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第七条企业的股份资产属于企业全体成员的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税后利润中,企业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第八条企业应当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生产计划、产品销售、资金使用、报酬形式、收入分配、招用或者解聘职工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限、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退休劳动保险制度。严禁企业雇用童工。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一般股利相结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优惠,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和奖金收入的五倍。个人所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调节税。第十一条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税收的规定纳税。企业减免税必须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用于发展生产,不得作为利润分配。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注重自身积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可以扩大或增加股份,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第十三条生产国家计划产品、名优新特产品、出口产品和市场紧缺商品的企业,在税收、信贷、能源、原材料、运输等方面享受与乡镇集体企业同等的待遇。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农村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企业的专项资金、经营费用和农业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农村集体企业的标准提取和拨付。分红相当于储蓄利息,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应当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企)渔〔1988〕10号文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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