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并享有债权时,债权问题相对容易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不变,但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权。此时,转让方在转让股权时放弃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方依法取得这部分收益权 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形不同,因此股权对外转让不能一概而论。股权受让人为第三人的,情况同上;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是外部债务人,则需要在不同情况下进行讨论: (1)如果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的全部股权,即整个公司转让给债务人,如果外部债务人取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有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成为当前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转让方和接受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在股权转让生效前,转让方负责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这类条款主要是受让方为防止公司坏账进入公司后造成损失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但严格来说,这种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作为第三人,公司债权明显受到限制 其次,如果公司股东同意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则本条因公司授权而生效。本文通过对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司作为债权人转让其内部股权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非常有限,因此债务人没有必要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化(2)债务问题,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到了一定程度,如何解决这一冲突?我们可以引入披露义务来解决这一困境。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外部转让,目标公司在转让基准日对外有未偿债务的,公司应当通知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这一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披露义务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原则确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设立该条款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够有效收回债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没有发生变化,但股权转让很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可能是实质性的变化。基于上述理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长远利益,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实质性变动享有知情权。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则相同。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标的公司,即与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股权转让公司。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原则,债务人应当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告知义务。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告知即可。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则完全不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如上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严格适用合同法原则,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完全阻碍股东的退出。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份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这与保护债权人的长期利益是一样的。此处设置披露义务的主要目的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如果引起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可以有足够的时间为新的形势制定新的应对计划。披露义务的本质是吸引债权人的注意。此外,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和上述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没有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有在这个时候,债权人才能在法律风险之前得到善意的保护,而且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也不会出现,所以就足够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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