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资格在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 |
释义 |
第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决定公司的股东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亏损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的提案;(十四)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召开。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表决权的代理权)25%以上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五)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持有公司股份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3)项所持股份的数量应根据书面请求的日期计算。第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未指定候选人的,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董事长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股东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最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第五条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答复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收到的书面答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一半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将审议的事项、召开的日期、地点通知股东五日内以公告方式召开会议,公告后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这是小编对“谁有资格提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解释。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如果读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以到法律咨询网咨询。我们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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