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的诉权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股东的诉权有哪些规定? 诉权是按照一定程序向法院主张某一人的权益,并请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权利。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诉讼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提起两起诉讼。诉权是依照一定程序向法院主张某一人的权益,并请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权利。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诉讼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股东根据《公司法》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诉讼,另一种是派生诉讼。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直接向公司或者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人提起的诉讼,即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有权实现的诉讼。如股利诉讼、账簿核对诉讼、表决权行使诉讼、股东大会召开诉讼等,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的这项权利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以由股东共同行使。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原则规定了股东在这方面的权利,但本条的规定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股东,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不作规定,如违反公司章程对程某行为的救济没有规定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有权起诉的股东的资格、诉讼条件、时效的规定也都是空白,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 在实践中,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公司法》等法律在这方面的缺陷以及司法上的问题,股东直接诉讼遇到了许多困难。以股东直接诉讼为例,自我国现代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建立以来,股东明确要求民事赔偿的第一个案例是1998年12月**实业(60083)及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案。但红光股东索赔案至今未向上海市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1999年4月予以驳回,第一个原因是该问题未被法院受理。二是不能证明股东流失与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事实上,St红光案的不可受理主要与民事赔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有关。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暂不受理股东诉讼的规定;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允许法院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虚假陈述和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允许股东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截至2002年底,各地法院共受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约900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但最高人民法院仍不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纳入股东诉讼范围,不将信息误导、重大信息遗漏或信息披露不完整纳入股东诉讼范围,不允许集体诉讼。 衍生诉讼,又称代位权或代表人诉讼、间接诉讼、二级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侵害时,应当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如董事会,往往不能代表公司起诉。如果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就会形成董事会自诉的局面。董事会有可能拒绝或者拖延行使诉权。此时,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主体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公司损失。股东派生诉讼可以追溯到1742年的萨顿事件。美国率先在判例法中允许少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于1881年制定了《公平规则》第94条;美国在1938年制定的《联邦诉讼规则》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容。后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各自的公司法或商法中对代表人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德国、法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目前,派生诉讼制度已成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防止控股股东和董事滥用职权、从根本上维护股东共同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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