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愿转让出资的,对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权有两种限制。一是其他股东的同意;二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在这两个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作了以下两项修改:。对如何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作出了较为灵活的规定。是否同意股东权益的转让,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股权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存在诸多缺陷。按照规定,要求股权转让的股东非常被动。公司不召开股东大会对其转让股权的请求作出决议的,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知道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他们将不能要求那些不同意购买他们想转让的出资的股东。只要股东的股权转让请求未列入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就永远不能转让其股权。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作了灵活的规定,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据现行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其他股东主动转让其股权。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这样,股东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如何处理两个以上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竞争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完全忽略了这一情况,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多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的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基于公平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当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转移的可能性。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不同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是否给予其他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可以与前两款有所不同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在股东之间分配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股东权益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对法院强制执行的股东权益变卖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股东权益出售时,必须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