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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股东的权益是什么
释义

公司股东权益《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作出重大决策、根据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和地位。”股东们对此高度评价。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也有优先购买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或者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利;(五)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终止后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法》还通过完善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机制,保护股东的权益,规定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诉讼解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权利(详见第二章、第三章)。此外,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的权益如下:
    

1。股东要求阅读、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经理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在说明其合法目的时,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的,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合并、转让、交换股份、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作出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份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以上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转让股权后,公司未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公司履行发行和备案义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交付股份;公司拒绝交付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编制股东名册,或者投资者、受让人未及时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但以其他形式确认投资者、受让人为股东的,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公司主张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投资者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的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拒不申请登记的,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享有公司股权,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1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受让人缴足所转让的出资后,公司未出具出资证明书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投资者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发行登记义务或者申请登记。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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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