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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释义

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条件是:(1)客观要件。
    

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可以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以以实物为载体,也可以存在于人脑或操作模式中。
    

(2)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即必须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可以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财产上的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使用价值,权利人可以直接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转让、保护期限不固定、内容广泛等特点。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盗窃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诱因是指以金钱、货物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胁迫、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强迫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盗窃、引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含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等。(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方式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第一个的延续。披露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告知竞争对手或者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使用是指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有偿和无偿使用。(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指对商业秘密内容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转岗人员、在公司、企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有关人员。(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上述第一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这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重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润减少、亏损增加、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提起公诉。但是,如果该人侵犯商业秘密与该人侵犯商业秘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值得注意。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企业的厂长、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职工或者临时工;(二)原企业的退休、转岗人员;(三)受委托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四)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管理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
    

(5)除上述四类人员因泄露商业秘密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外,其他人员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权利人;
    

(六)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对事先合谋的犯罪分子,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只影响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为:一、泄露商业秘密,以交换利益;二、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三、以盗窃、引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打败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四)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进行销售的;(五)为报复或者愤怒而泄露商业秘密的。(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时,侵犯商业秘密证据的认定难以证明。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权利人往往不愿意提供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更不愿意将技术资料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导致商业秘密侵权证据存在问题。
    

2。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如果有资格,相关技术信息应由专业权威部门评估。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往往涉及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法官对这种专业技术知之甚少,如何认定该专业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权威的认定尤为重要。由于专业人员对国内外专业技术的最新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因此通过数据检索和对比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科学、客观的。法官是中立的法官。以判决为依据的鉴定结论必须当庭质证。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纳。(2) 在损失的计算上,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和什么是“重大损失”,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造成巨大损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方面,刑法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没有明确界定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是:(1)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一般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是指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权利人必须损失的实际利益。此外,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以损害金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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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