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出资制度改革对股东资格规则的影响 |
释义 |
新《公司法》采用折衷资本制度,也可以说是法定资本制度加认缴资本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为3万元,《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减为500万元,允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出资的,放宽为五年。 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鼓励全民经商,促进了投资创业,也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在兼顾公司灵活优势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法定资本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资本授权制度。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来源于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公司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对外声誉的物质保证。它是公司债务的全部担保。股东的足额出资是其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公司资本制度已成为公司法中贯穿和支撑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有限公司股东向公司出资是股东的义务。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从公司内部关系的角度来看,说明公司股东企图在公司独立法人的掩护下,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债权人。可以认为,针对所有实际和潜在债权人的恶意普遍存在。从公司的外部关系来看,债权人之所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是因为债权人认为公司的实际资本符合公司章程公布的资信状况,并期望实现其全部债权。如果股东存在欺诈行为,每一个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都将面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清偿或部分清偿债权的风险,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可以认为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与违反债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公司法》出资制度改革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解答您的疑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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