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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检查
释义

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查阅权,是股东的一种知情权,是股东与公司沟通的前提,保证股东能够获得广泛有效的信息,避免欺诈,参与相关投票活动,提起股东权益诉讼。
    


    

1。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检查权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代理是指一人代表另一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直接属于另一人。代理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是否为有效代理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委托人明知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提出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第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视为无效。”不能建立有效代理的各种法律行为。首先,婚姻、离婚、收养、求偿等身份行为由于其特殊性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表现。其次,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和良好习惯的法律行为不能建立有效的代理机构。股东行使查阅权不是一种排他性的身份行为,委托他人查阅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习惯。因此,股东委托他人行使查阅权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查阅权,有利于股东知情权的实现。
    

代理是一种具有实用功能的制度,可以弥补个人行为的无能或不便,扩大个人活动的范围。特别是在商业领域,代理制可以弥补经济分工时代个人时空活动的局限性和职业能力的不足。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第58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限于:(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社区推荐的公民,当事人的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此次修改的立法背景,正是基于广大民事代理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缺乏诉讼代理经验和技能、调查取证能力有限的社会现实,而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和制约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充分体现了诉讼代理制度既要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又要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应当的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的理念。诚然,股东的查阅权取决于其股东身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转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要相应的条件。这家公司的大部分会计账簿都是复杂而专业的。申请人必须有相应的会计知识,并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理解。股东不得委托委托代理人进行监督检查,股东无法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的重大决策权和受益权将丧失其基础。这与依法设立股东查阅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为了建立代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理由拒绝股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行使查阅权。
    

3。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途径多种多样。
    

股东委托他人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在防止股东权利滥用与保护被执行人(公司)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在决定是否同意股东委托他人行使查阅权之前,执行法官可以根据股东是否具备查阅能力以及是否有权行使查阅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以便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发表意见委托人是否是金融专业人士,以及其他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同时,向股东说明,明确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或者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必要时,股东、受托人可以与被执行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委托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现在,我们知道股东委托他人行使知情权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知道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主体。那么,你的问题解决了吗?如果您对法律有任何疑问或其他问题,欢迎您在线咨询。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公司向您提交的不同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称谓的相关资料。我希望它能帮助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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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