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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我们可以起诉公司吗
释义

股东不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但公司侵犯其权益的,仍可以起诉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案件有四起。股东以不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为由起诉公司其他股东的,对排除其他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公司一方股东提起的诉讼也属于对该股东提起的诉讼。对于此类诉讼,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全面,但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诉讼。这种诉讼应该说是股东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可以分为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或者无效的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撤销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天。”。第二种情况是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第三种情况是涉及收购公司股权的诉讼。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实现利润,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届满后存续。当然,第三种情况也可能涉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3) 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之间的诉讼。这类诉讼主要针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诚信经营义务的行为。诉讼中涉及的问题往往更为复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侵害股东利益,由股东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第二种情形应属于股东代位权或代表人诉讼的范围。其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此外,《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是股东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法律依据。(4) 股东与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以外的第三方之间的诉讼。这种行为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人和侵权人采取的行为。也属于股东代位权或代表人诉讼的范围。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公司法》第152条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仅包括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即任何对公司有不当行为并负有公司民事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公司怠于对股东代表行使诉权时的股东代表诉讼。这种宽泛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此外,在此类诉讼中,考虑到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结果对公司利益的影响,股东应将公司列为第三方(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与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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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