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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否定确认行为中的股东资格
释义

股东资格否定确认诉讼的基本情形是:A、B、C、D四个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A公司,A公司成立时,A、B、C、D公司没有实际出资,而是由第三人垫资。a公司成立后,提取垫资,但采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形式。a公司设立过程中,委托代理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股东在工商登记文件上的签名由代理公司人员签字。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处于亏损状态,甲、乙、丙、丁四方均未享受分红。后来,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债权人起诉a公司承担债务责任。在执行期间,法院增加了a、B、C和D作为被执行人。因先定的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故起诉至法院确认其不具备a公司股东资格,庭审中,增加了甲方、乙方、丙方及a公司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第三方C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认为C、a、B、C、D均为a公司股东,丁某现欲通过诉讼确认其不是a公司股东,以达到逃避债务、加重a、B、C责任的恶意目的,请求帮助确认丁某的股东身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在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均列入工商登记档案,丁某的签名不在其本人名下自己动手,所以可以解释,丁没有成立公司的打算。a公司成立后,丁某既没有出席股东大会,也没有参与股东分红,可见丁某从未享受过股东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丁某并非a公司股东。
    

一审判决后,a、B、C、a公司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变更判决,确认丁某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以公司为被告,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规定,当事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应当“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而不是确认其非股东身份。本案中,丁某作为股东之一,要求确认自己不是股东,属于“否定”确认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丁某的说法在法律上毫无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工商档案中登记的公司及股东信息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如果我们草率地否定当事人的股东资格,债权人、其他股东、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害。第三,本案存在特殊性,即甲、乙、丙、丁在履行出资义务、工商登记文件签名真实性、是否参与分红等方面存在相似性。如果丁磊提出的否定股东资格确认请求得到支持,则涉及甲、乙、丙三方是否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要求否认股东身份。这样,a公司就没有股份了,因为它是东方的。最后,如果丁某的主张得到支持,就会有一个难题需要解决,即丁某被剥夺股东资格后,他将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如何处理他名下的股权空缺?谁来继承,持股比例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综上所述,丁某的诉讼请求似乎逃避了债务和恶意诉讼,因此有必要申请不能支持的请求。最终,二审法院认可并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法变更判决,确认丁某为a公司股东,实现了委托人C的初衷,维护了其合法权益。2013年9月,如果您遇到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所以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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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