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的诉权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直接向公司或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人提起的诉讼,即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有权实现的诉讼。如股利诉讼、账簿核对诉讼、表决权行使诉讼、股东大会召开诉讼等,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的这项权利可以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以由股东共同行使。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原则规定了股东在这方面的权利,但本条的规定仅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于股东,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侵权行为,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不作规定,如违反公司章程对程某行为的救济没有规定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有权起诉的股东的资格、诉讼条件、时效的规定也都是空白,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 在实践中,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公司法》等法律在这方面的缺陷以及司法上的问题,股东直接诉讼遇到了许多困难。我国现代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第一例股东明确要求民事赔偿的案例是1998年12月发生的**实业(60083)及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虚假陈述侵权案。但红光股东索赔案至今未向上海市浦东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自1999年4月起予以驳回,其理由如下:一是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无法证明股东的损失与公司财产有必然关系上市公司虚假披露。事实上,St红光案的不可受理主要与民事赔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陷有关。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暂不受理股东诉讼的规定;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允许法院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虚假陈述和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允许股东采取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的形式。截至2002年底,各地法院共受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约900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但最高人民法院仍不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纳入股东诉讼范围,不将信息误导、重大信息遗漏或信息披露不完整纳入股东诉讼范围,不允许集体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和附带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由董事会等公司机构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由控股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代表公司起诉是不可能的。如果董事会损害公司利益,就会形成董事会自诉的局面。董事会有可能拒绝或者拖延行使诉权。此时,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主体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公司损失。股东派生诉讼可以追溯到1742年的萨顿事件。美国率先在判例法中允许少数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于1881年制定了《衡平法》第94条;1938年美国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容。后来,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各自的公司法或商法中对代表人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德国、法国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目前,派生诉讼制度已成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防止控股股东和董事滥用职权、从根本上维护股东共同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派生诉讼制度。1998年红光案后,股东代表诉讼作为股东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引起了广泛的思考。我国现行法律为股东代表诉讼提供了实体权利的依据,但诉讼法中的诉权领域仍属空白。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些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可以作为被告。但在1996年,**港吉雄化纤有限公司、**港吉雄长丝厂与**吉雄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港吉雄化纤有限公司与**大兴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由于控制合资企业的香港吉雄有限公司对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兴趣,**刚吉雄有限公司指定的合资公司的董事拒绝以公司名义参加合资公司,大兴公司被起诉。在损害长丝厂利益的同时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鉴于这种情况,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受害中方当事人的姓名向人民法院作出答复。认为可以以中方股东灯丝厂的名义提起诉讼,保护了中方当事人的利益,标志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首次适用。目前,股东诉讼制度特别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开辟一条平衡和制约董事会权利的新渠道,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借鉴公司治理结构外部适时的监督机制。二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董事会和大股东合谋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它通过外部司法救济和民事救济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充分保护自己的手段,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弥补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避免重复诉讼,减轻法院负担。纵观各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大多规定了诉讼前程序,即股东起诉前必须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原告股东因特殊情况未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有义务告知公司。在已经开始的代表人诉讼中,公司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将共同审理他们的诉讼请求。而且,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这样既避免了重复诉讼,又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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