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出资瑕疵的定义是什么?公司设立时,投资者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缴出资。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是出资瑕疵,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公司增资扩股时,未按照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形相同。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属于下列形式: 1。捐款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股东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剩余注册资本。在实践中,第一次出资额不足规定比例,或者未缴足剩余部分的,构成股东出资不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以货币以外的实物出资,特别是土地、房屋或者其他产权转让物。股东未办理过户手续或交付标的物。同意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各方一致认为,投资应以具体物的形式进行,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等,但股东要求另类投资。 5。实物或者其他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的价格明显不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以货币计价、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该条的内涵非常广泛,扩大了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范围,但投资缺陷的形式可能会越来越新。 撤回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害,不同于出资瑕疵的性质。本文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撤回出资。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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