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公司法中,技术可以作为股权使用吗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技术出资。通过技术出资的,需要对技术进行估价,确定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利技术股权运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实践中,专利技术股权投资的形式包括专利权股权投资、专利实施权股权投资和专利申请权股权投资。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依法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我认为这三种投资方式都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在处理投资转让等问题时存在一些法律障碍。因此,首先要明确专利技术作为股东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首先要把专利权作为股东。(2) 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被认为是完美无瑕之前,应完成以下投资程序。首先,要评估专利的价值。然后,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专利权转让和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程序,确定专利技术出资的份额。(3) 应当指出,专利的股东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而在我国,法律对股权投资的主体有规定,无论是国有企业、具有内部职能的法人还是拥有专利权股份的个人,都有一定的限制。(4) 在利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要注意技术资料和权利的移交;股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5)应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专利局文件存储容量的限制和可能的工作疏忽,审查员有可能对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另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质审查,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我不敢肯定。它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有产权属性,不能作为一种技术使用。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索,并在合同中规定无效后的处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6) 这是一个需要强调的特殊问题,即成为股东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司治理问题。根据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比例可以提高到35%。因此,以往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人不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能成为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只能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等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以达到70%,可以成为绝对控股股东。而且,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越来越大的自主权,这在公司章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样,公司章程才真正成为未来公司的“章程”,其对公司和股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以上知识是小编对“技术在公司法中能否作为股权使用”问题的回答。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技术出资。如果他们通过技术出资,就需要对技术进行估价,确定出资额。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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